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医疗保障招采服务中心,市直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5号)精神,促进医疗新技术(含中医)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参考省内其他市(州)同类项目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相关程序对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定价和医保支付类别确定。现就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共72项(详见附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有条件实施的医疗机构。本通知规定价格为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收费标准等。严禁擅自增设或分解项目、违规加收费用。要严格做到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患者和家属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本通知自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由原申报公立医疗机构报送项目试行期的执行情况、运行成本等资料,经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审核评估后再正式公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四、凡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试行期间若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眉山市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表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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