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社〔〕26号、杭财社〔〕5号)、《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每年均应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结果数据,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依据,杭州市行*区域内,已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在本市缴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需按照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如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示例,以年缴纳年残保金为例:
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残保金计算其他
3.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
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3.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残疾人职工数计算结果为小数的,则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保留两位小数。
3.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
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0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条件
审核内容:年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公告
1、残疾人审核单位
杭州市行*区域内,年已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在本市缴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时间
年核定时间为年4月1日至6月30日(节假日除外)
3、残疾人就业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或窗口申报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申报
申报流程:登录“亲清在线”--行*许可--员工管理登陆--点击上年度残疾职工申报按钮--核查资料--完成申报。
(二)窗口申报
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如下:
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资料
4.1残疾人就业审核相关资料
(一)《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
(三)残疾职工残疾证复印件
(四)1-12月份残疾职工银行流水加盖公章
(五)1-12月份社会保险申报表加盖公章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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