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通讯员洪晓静记者何丽娜许紫莹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46号)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市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申请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受理时间
年3月29日、30日、31日
】受理范围
杭州市行*区域范围内医药机构
】受理地点
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受理时间为各经办机构对外服务时间)
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1.上城区:景昙路广景弄6号二楼医保窗口,联系;
2.拱墅区:香积寺东路58号一楼医保窗口,联系;
3.西湖区:文一西路号西湖区行*服务中心西一楼室,联系;
4.滨江区:丹枫路号海越大厦21楼室,联系;
5.钱塘区:幸福南路号和茂大厦室,联系;江东大道号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楼室,联系;
6.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东路号主楼三楼受理室,联系,;
7.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20号余杭区行*服务中心一楼H12-13医保窗口,联系;
8.临平区:南大街号市民之家一楼D区医保窗口,联系;
9.富阳区:鹿山街道江连街27号区行*服务中心A座一楼A区医保窗口,联系;
10.临安区:科技大道号行*审批服务中心B座室,联系;
11.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号行*服务中心2楼室,联系;
12.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号行*服务中心一楼D区室,联系;
13.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号建德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二楼医保管理科,联系。
视觉中国供图
】申报条件
医疗机构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一般医疗机构应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盲人医疗按摩所应配备持有中国残联核发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含)以上,按摩床10张(含)以上,服务场所建筑面积平方米(含)以上;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医疗机构无以下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健康体检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因医疗服务行为受到有关行*部门处罚未满1年的;
(9)近2年内有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诊室外包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
(10)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1年内有因违规被暂停、解除或终止医保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8.按照《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自评表》,自评分达到分以上(含分)。
零售药店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药师须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零售药店无以下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
(1)未依法履行行*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有因违规被暂停、解除或终止医保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9.按照《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自评表》,自评分达到分以上(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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