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策规定,切实保障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我市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实施阶段性缓缴*策。此举预计将惠及用人单位47.75余万户,缓交医保费用67.74余亿元。现将杭州市相关*策解答如下↓↓
阶段性缓缴*策解读
缓缴对象
杭州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即除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各参保缴费单位均可缓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缓缴期限
缓缴费款所属期为年7月至9月,费款所属期内的生育保险费同步缓缴。
缓缴方式
此次缓缴采用“免申即办”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单位无需申请即可直接享受缓缴*策。*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确定缓缴单位名单,由税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统一设置,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缓缴。
补缴时限
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为职工及时补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最迟于年12月底前全部补缴到位,否则将影响参保职工的医保待遇,税务部门也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阶段性缓缴期间的业务办理
缓缴期间,参保人员正常办理医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待遇、中断参保等业务,缓缴费用由单位在规定的补缴期限内统一补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期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用。缓缴期间,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可正常办理职工新增、减少等医保业务,应正常申报职工参保缴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阶段性缓缴期间的待遇享受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由单位代扣代缴,参保职工正常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职工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