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诺丹婷美容院推销步步惊心:“连环计”设套学生成“小白鼠”。免费送护理、免费送面膜,这种以“免费”做噱头,实则推销高价美容项目的行为,似乎已经成为美容行业的套路···而实际上,对于手头没钱的学生,可诺丹婷美容院的梁经理告诉记者,“没钱也能有办法让她们花钱办卡”,她们会推荐各种网贷让学生来借钱美容,有一个月收入只有元的女孩,就在劝说下从网上借了元来做美容···同时,为了防止顾客事后反悔,美容院会以格式条款或其它各种借口,拒绝消费者的退款请求。这样一来,即便顾客事后意识到自己遭遇套路上当受骗,也很难把钱要回来。一位员工告诉记者,“我们这里就这样子的,为了钱不择手段。”#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
消费者意识到被骗,美容院就可以“格式条款”拒绝退费吗?除了常见的退费纠纷外,美容行业的部分不规范服务还会面临行*处罚及刑事处罚的风险,今天就结合具体案例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除此之外,《消法》还从各方面规定了虚假宣传、生产、销售、服务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以及责任承担类型。
比如,《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黔2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显示:1、关于除“壮医棍针”外王华珍与莎皇美容院的其他消费合同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本案中,王华珍到莎皇美容院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莎皇美容院向王华珍提供了产品和服务并收取了相应费用,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在莎皇美容院向王华珍提供的服务中有一项为“壮医棍针”,莎皇美容院在“壮医棍针”项目宣传中载明“壮医棍针、国医经典”以及“壮医棍针”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等推广项目,但经查明“壮医棍针”并不是“国医经典”,也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莎皇美容院对“壮医棍针”项目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从王华珍客户消费档案来看,虽然王华珍消费的各个项目相对独立项目,但是包括“壮医棍针”项目在内的各个项目共同构成一个整体的消费服务合同。···因此,涉案合同应予全部撤销。
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之规定,莎皇美容院与王华珍之间关于壮医棍针项目服务合同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莎皇美容院与王华珍之间关于壮医棍针项目服务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王华珍请求莎皇美容院返还“壮医棍针”服务费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3、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莎皇美容院在“壮医棍针”项目宣传中载明“壮医棍针、国医经典”“筋柔骨正百病消”及“壮医棍针”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等推广项目,但经查明“壮医棍针”并不是“国医经典”也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没有任何关系,也不能达到“百病消”的效果。因此,莎皇美容院对“壮医棍针”服务的宣传构成了虚假宣传和欺诈,莎皇美容院应赔偿王华珍支付“壮医棍针”服务费用的三倍损失,即赔偿元(元×3)。
综上所述,如果美容院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提供超出经营范围、不具备相应资质及许可的服务,除了要退还消费者因此支付的服务合同款项,还要承担《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美容院不规范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健康受损害的,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案例中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从事“壮棍神针”的中医理疗服务,美容院还将面临医药监督管理部门的行*处罚。除此之外,若存在推销不具备资质的药品或其他产品,也将面临相关部门的行*处罚。
最后,美容院违规提供服务还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行医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刑事犯罪。如《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11刑申1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周海兵因销售涉案微整形产品均属于境外上市销售的合格产品,但本案生效判决系在年8月26日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之前作出,认定被告人周海兵构成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豫12刑终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王奇、赵利华、张兰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