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卫监督〔〕22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网信办、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邮*管理局、隶属海关,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号)要求,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邮*管理局、市药品监管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定于年6月至12月联合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现将《上海市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可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请认真组织实施。特此通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邮*管理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年8月5日上海市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邮*管理局、市药品监管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定于年6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医疗美容类广告、信息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戒和震慑一批不法分子。不断完善医疗美容行业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继续加强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监管,继续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继续加强医疗美容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的行为。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不得违法采购、使用医疗美容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重点加强生活美容服务机构监管,督促落实公共场所卫生自查管理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经营者自律意识,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生活美容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要严肃查处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重点排查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开展肉*素注射,激光、射频、超声等光电治疗,玻尿酸、胶原蛋白、自体脂肪填充治疗等医疗美容项目;严肃查处医师在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重点排查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楼等地点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
(二)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美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和相关技术。主动公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时间、服务项目和医务人员执业资质;客观、真实、完整记录相关病历资料;引导就医者合理诊疗,依法依规收费,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制度,保障患者查询权和知情权;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购买,按照适应症合理使用;严格医疗用*性药品、麻醉用药品、抗菌药物和植入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加强投诉管理,排查执业风险,消除安全隐患。要严肃查处美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器械的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分解手术项目、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三)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向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依法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严格境内上市的药品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严肃查处未取得注册批准上市的产品,严肃查处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四)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不得为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美容服务信息。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自设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