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本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并决定从12月1日起执行版医疗服务价格。
《通知》指出,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价格类型分为最高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暂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三种。根据相关通知,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全省统筹统收统支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城镇从业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策管理模式的要求,统一全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最高指导价。实行*府最高指导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公立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分别执行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不得上浮;各市县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暂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价格必须分别报省医疗保障部门和省卫生健康部门事前备案,备案价格必须为实价,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变更价格须重新事前备案。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执行药品和医药耗材加成*策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加成比率、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医保支付方式及标准,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版医疗服务价格修订了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调整为15元/人/次,其中:医保报销13元,个人支付2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调整为10元/人/次,其中,医保报销9.5元,个人支付0.5元。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