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依法执业须知
25个岗位资质及其法律依据
导语:医师从事哪些医疗岗位或诊疗工作,除了必须是依法注册的执业医师外,还需要相关诊疗资质或岗位资质?杏林职苑根据《医师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总结了医疗机构25个岗位或诊疗项目所需要的资质及其法律依据,供医疗机构医务管理人员及医师依法执业参考。
目录(如图)
01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诊疗资质:
参加本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被本院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02开具首次长期处方
诊疗资质: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师,须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17号)
第二十条规定,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03开展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工作
诊疗资质:
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或重症医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加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
法律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04为住院患者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诊疗资质: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加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获得本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授权。
法律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第二款规定,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05为门诊或住院患者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诊疗资质: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加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获得本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授权。
法律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第二款规定,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06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
诊疗资质:
具备《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年版)》对相应限制类技术执业范围、工作年限、职称级别的要求;按规定参加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相关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拟开展的限制类技术获得本院授权;拟开展的限制类技术按规定备案通过。
法律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制度。拟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医师应当按照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接受规范化培训。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部门备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发〔〕6号)及本省限制类技术有关文件规定。
07开展母婴保健有关专项技术服务
诊疗资质: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
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年修订)》第十条规定,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
08开展分娩镇痛技术
诊疗资质:
执业范围为麻醉科专业;3年以上高年住院医师及以上职称;获得本院*麻类药品处方权授权。
法律依据:
《关于开展分娩镇痛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号)附件2《分娩镇痛技术管理规范》规定,“(一)麻醉科医师。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麻醉科专业,执业地点为申请单位。2.3年以上高年住院医师及以上职称,经科室评估具备独立从事分娩镇痛的能力。3.具有*麻类药品处方权”。
本专栏“杏林职苑:新《医师法》专题式学习笔记”,以专题形式深入解读《医师法》,并系统梳理了与之关联的法律法规,重点讲解“夯实基层、扶持中医、放宽权限、从严要求、强力保障、多元共治”六大构面,和“终身禁业制度、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医师报告义务、公共场所自愿救人免责、非医师行医”五大重点。可作为新《医师法》创新型培训教案使用。欢迎将本专栏加入书架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