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第二款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12月13日,法释〔〕20号)
问:《解释》对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审判实践中,因为美容问题引发的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尤其是对此类纠纷是否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畴争议较大。明确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于规范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解释》明确了医疗美容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规定因医疗美容行为引发的纠纷应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同时,《解释》还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作了明确界定,以与生活美容类损害责任纠纷相区别。
——《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年12月14日。
其二,关于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审判实践中,因为美容问题引发的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尤其是对此类纠纷是否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畴争议较大。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医疗解释》明确了医疗美容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规定了因医疗美容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是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侵权诉讼的案件。这一方面明确了医疗美容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另一方面也是要与生活美容类损害责任纠纷相区别。依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这里的“美容”即为生活美容的含义。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美容。因生活美容引发的纠纷并非医疗美容责任纠纷,也不能界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则,而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规则。
——杜万华、郭锋、吴兆祥、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