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一次性耗材目录的通知鲁医保发〔〕13号
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原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一次性耗材目录的通知》(鲁价格二发〔〕16号)将于年3月14日到期,该文件印发以来,对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和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保持*策连续性,现将25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10项可收费耗材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附件中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方便患者比对和社会监督。
三、医疗服务项目涉及的医保支付*策和标准,执行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本通知自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2月28日。年3月15日至3月31日,附件所列25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次性耗材目录及支付*策和标准等规定,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