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健康集团下属龙头场村卫生室存在允许或纵容冒名就医,造成门诊人证不符的医保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该单位作出停止医疗保险服务费用结算一个月的处理。停止结算时间自年9月16日起至年10月15日止。
特此通告。
慈溪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慈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中心
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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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乙方发生下列行为的,甲方可对乙方的违规情况作出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暂停乙方(或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服务项目)1-3个月的医疗保险服务费用结算,有关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及违规医疗费用的,甲方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
(一)存在违规行为,经限期改正仍整改不到位;
(二)接诊时不审阅医保智能提醒系统和参保人员以往病历记录,重复给药、超量配药,不按处方管理规定开具处方,或非因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或借故推诿病人;
(三)留置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四)允许或纵容冒名就医,造成门诊人证不符,1例暂停1个月,2例暂停2个月,3例暂停3个月;
(五)病历记载与处方或发生的医疗费不符,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六)现场检查盘点商品10-30种,账物不符5-10%(含),暂停1个月;账物不符10-15%(含),暂停2个月;15-20%(含),暂停3个月;商品盘盈盘亏数量较多或金额较大;
(七)故意串换药品、药械、医用材料、医疗服务项目,串换金额占对应月份乙方医保医疗费用结算总量1%(不含)以内;
(八)无指征住院;住院指征掌握不严,将以体检、购药为主要目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将门诊病人做住院管理,门诊费用按住院方式结算;挂名、挂牌住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等;
(九)将无医保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用、明确有第三方赔付责任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医疗事故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造成基金损失;
(十)医师用其他医师账号开具医嘱或处方;
(十一)违反服务协议及医疗保险规定的其它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或参保人员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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