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那么,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综合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哪些违规收费现象呢?让我们通过案例学习,看清这些“坑”,避免踩雷。
举例一(另收护理费不规范)
*策规定:“重症监护”不另收特级、Ⅰ级、Ⅱ级、Ⅲ级护理和一般专项护理;“特级护理”不另收重症监护、Ⅰ级、Ⅱ级、Ⅲ级护理和一般专项护理。
错误示例:对重症监护患者进行口腔护理,收取“重症监护”的同时,另收“一般专项护理(口腔护理)”费用。
规范示例:对重症监护患者进行口腔护理,仅收取“重症监护”费用,不另收“一般专项护理(口腔护理)”费用。
举例二(非医护人员操作收费)
*策规定:“一般专项护理”由护士护理才能收费。
错误示例:患者需进行口腔护理,护士向患者家属进行首次口腔护理演示,并要求家属按此演示要求对患者进行口腔护理,每日护理三次。此后均由家属进行口腔护理操作,但仍按每日三次收取“一般专项护理(口腔护理)”费用。
规范示例:“一般专项护理”由护士护理才收费,由家属护理不收费。
举例三(药物集中配置收费不规范)
*策规定:按国家GMP标准洁净级别在百级以上的静脉用药配置中心(PIVAS)进行普通药物和抗生素药物集中配置的静脉输液费加收3元/组,同一患者每日加收最多不超过12元;药品生产企业已配置好的药物不得加收;执行静脉高营养治疗()和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项目的静脉药物配置不得加收。
错误示例1:按国家GMP标准洁净级别在百级以上的静脉用药配置中心(PIVAS)进行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在收取“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费用的同时,另收“静脉输液(百级以上静置中心静脉用药配置加收)”费用。
规范示例1:按国家GMP标准洁净级别在百级以上的静脉用药配置中心(PIVAS)进行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收取“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费用,不另收“静脉输液(百级以上静置中心静脉用药配置加收)”费用。
错误示例2:按国家GMP标准洁净级别在百级以上的静脉用药配置中心(PIVAS)进行普通药物和抗生素药物集中配置,某日为某患者配置6组药物,收取“静脉输液(百级以上静置中心静脉用药配置加收)”3元/组×6组=18元费用。
规范示例2:按国家GMP标准洁净级别在百级以上的静脉用药配置中心(PIVAS)进行普通药物和抗生素药物集中配置,某日需为某患者需配置6组药物,按“同一患者每日加收最多不超过12元”的规定,收取12元费用。
举例四(清创缝合收费不规范)
*策规定:清创(未缝合)按70%收取。
错误示例:某工人在干活时手指不慎被生锈的铁钉扎了个小口子,医院门诊处理。医生对他的伤口进行了彻底清创、冲洗,予敞开伤口,未缝合包扎。收取“小清创缝合”36元/次费用。
规范示例:对伤口进行清创、冲洗,未进行缝合包扎,应收取“小清创(未缝合)”25.2元/次费用。
举例五(特殊物理降温收费不规范)
*策规定:“特殊物理降温”按“次”计价,超过12小时重新计价。
错误示例:医院使用医用降温毯为患者进行特殊物理降温,共计使用18小时,收取18次“特殊物理降温”费用,共计15元/次×18=元。
规范示例:使用医用降温毯18小时,共收取“特殊物理降温”15元/次×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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