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最高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医保发〔〕68号
瓦房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医疗保障局,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各直属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最高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医保〔〕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件中涉及复审同意我市继续试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仅限原申报并获得批复同意的医疗机构开展,其他医疗机构如需开展的,对于核素治疗病房床位费等67项项目,按照我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报备管理规定执行;对于静脉输注高氧液等61项项目,按照我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新增申报管理规定执行。具体申报要求按照《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大医保发〔〕7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全市各医疗机构将目前正在试行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填写《大连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同时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于年6月30日前报给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联系人:市医疗保障局张磊;
电子邮箱:dlybjj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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