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以来,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版)》,该版规范允许医疗机构对“项目内涵”中的“包括”“说明”中的“加收、减收”自行拆分,各地市、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因*策理解不同,实际拆分的项目名称、编码、内涵不一致,给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管理和全省医保信息系统上线带来了困难。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39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发〔〕55号)要求及省委深改办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编码、统一目录的要求,参照浙江等省份做法,我局按照“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统一规范”的原则,对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含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卫生和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号)、《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卫生和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公布家庭式产房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号)、《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卫生和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规〔〕6号)公布项目及我局11月30日公示部分修订项目)进行统一清理规范,并拟定《广东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和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印发后,我们将指导各地市医疗保障局相应调整医保支付目录,指导医疗机构修改收费系统,确保在全省信息系统上线时正式执行。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将《目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年12月21日至1月17日。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目录》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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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和目录(征求意见稿)》.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