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
自年9月30日起,降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各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除中药饮片以外),应以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5元的加价额);中药饮片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5%的加价率销售。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管理,进一步降低进销差价。
医院北院、医院东院、医院南院、医院北院,以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等已经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原药品零差率*策执行。
各药品销售单位(包括医疗机构、药店等)应当做好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公示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企业、计价单位、价格、加价率等内容。
医疗服务适当提高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自年10月12日起,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本次所有调整项目价格表请在文末点击“阅读原文”了解,表中价格标准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标准。鼓励各医疗机构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逐步降低服务价格。
医院北医院的有关医疗服务项目现行价格低于附表价格标准的,按照附表价格标准执行。
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范围与标准,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孙文心
信息来源:浦东发改委
邮箱:pdxinwen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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