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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23 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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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忻律师、安悦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上海律协(本文系作者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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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简化医疗机构各项行*审批手续提出了多项措施,沿袭了决策者对医疗领域“放管服”的改革势头。我们试将其要点和亮点归纳评析如下:

01

《通知》提出“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供应等服务”。同时,医疗机构还可以依据委托协议进行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根据这一规定,自身不具备检验、病理诊断、影像、消*条件的医疗机构从此可以通过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方式,开展相关医疗服务并进行登记。此类第三方既可以是独立设置的机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医院与第三方独立机构之间搭建了合作桥梁,为第三方独立机构发展医疗领域专业化外包服务提供了一条敞亮的路径。通过外包的方式,不同类型医疗机构可以共享医疗服务资源,对医院来说可以降低运营成本,对医院来说有助于其分流一部分患者,缓解接待压力。

自年以来,卫计委陆续新增了十类可以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2月新增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不到半年时间又新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消*供应中心、医院、健康体检中心。截至今年6月11日,此类独立设置机构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也已全部出台。此次出台的《通知》仅提及其中四类机构,虽有一个“等”,但其他六类独立设置机构是否也能医院委托向患者提供服务尚有不确定性。但对于有意投资该等独立设置机构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

02

《通知》还提出要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要求在年6月底前,对于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实现全国全面的电子化注册管理。这一改革措施并非无迹可寻,早在年4月《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就已设定这一目标,要求“到年6月,各省份建立地方电子化注册系统,与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互联互通”。这一措施在便利申请人申请执业的同时,也将便于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未来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埋下伏笔。

03

《通知》取消了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验资证明。原本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提交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现申请人无需再提交验资证明,但资产评估报告仍未取消。事实上,这一证明材料在年9月《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就已经予以取消,《通知》对此再次予以了确认。

04

《通知》还提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将实行“两证合一”,医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几类特定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均不必先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就可以直接申请执业登记。虽然《通知》仍要求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执业登记前,应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研究,对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等进行合理设计,但并未要求在申请执业登记时需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原本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文件。相信此举将进一步加快设立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申请审批速度。与前几条措施类似,“两证合一”的要求在去年卫计委发布的《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就曾经提出过,但当时并未明确实际操作中究竟如何实现“两证合一”,此次《通知》对具体操作细节予以了明确。

我们看到《通知》提出的措施在破旧立新的同时,也体现了*策的延续性,包括此前提出的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对中外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诊所放宽外方投资股权比例不超过70%的限制等措施,均旨在优化医疗行业的准入*策环境,给予投资者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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