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构建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
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创新医防协同机制,优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健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体系,强化中西医结合,提升全省公共卫生体系现代化水平。
第一节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明确职责定位。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要求,履行监测预警、检验检测、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人群健康状况监测与调查、综合干预与评价、信息管理与发布、健康教育与促进、技术管理与指导等职能。各类专科疾病防治机构负责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专病防治规划、建立专病防治协作网络、拟订专病防治标准规范、推广专病防治适宜技术和管理模式等。
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装备配置水平。构建资源联动、统一质控、信息共享的公共卫生实验室检测网络。依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争创国家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建设广东省高水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建设项目、新发突发传染病检测和技术研发平台项目,推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检测、突发传染病防控快速响应等能力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依托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和湛江等重要口岸城市、省域副中心城市和陆路门户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省级区域公共卫生中心,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通过整合市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实现每个地市至少建成1个高水平生物安全二级防护水平实验室。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为主体,构建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实验室参比体系。加强病原微生物资源保藏平台、重大疫情确证实验室、人才培训基地等建设。加快推进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实现每个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至少1个生物安全二级水平实验室,并达到相应的核酸日检测能力要求。有需求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配备移动检测车,提升基层传染病检测能力。
强化人才队伍。按规定核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并足额配备。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5%,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合理提高职业健康等工程技术人员比例。
第二节创新医防协同机制
落实各级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公共卫生科等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的科室,并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疾病报告、就诊者和家属健康教育等工作,协助开展疾病调查和标本采集等工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管理服务职责,接受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公共卫生人员占专业人员编制的比例不得低于25%。
推进医疗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深度协作。制定医疗机构(医疗联合体)公共卫生责任清单。按规定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政策。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探索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在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专兼职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开展相关技能培训、技术指导等,探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医疗联合体工作。
创新医防融合新模式。高标准建设广东省公共卫生医学中心,建设公共卫生医疗、国家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粤港澳大湾区健康产业研发等大中心,建成引领全省传染病防治、卫生应急、健康产业发展的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综合性公共卫生医学高地。鼓励各级整合慢病防治机构和其他专病防治机构资源,探索建立公共卫生医学平台,落实“两个允许”政策,完善防治结合、以医养防、以防促医的专病防治体系,创新医防融合新模式。
第十一章强化支撑保障
第三节加强科技和监管支撑
提升科技创新和生物安全能力。..........。
强化综合监管。完善和落实机构自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完善能力建设、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协同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重点推进综合监管绩效评价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全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强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卫生机构运行、医疗保障资金使用、公共卫生服务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加强监管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和依法联合惩戒机制,促进综合监管成果的协同运用。构建省级综合监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作平台,全面融入我省“一网统一管理”体系,促进医疗卫生行业智慧监管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