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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10 1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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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9日,宝鸡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在媒体上刊登《年以来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公布了近年来我市执行的主要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政策知晓率,增强减税降费的获得感,受到社会各界欢迎。

清单公布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又陆续出台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等政策,围绕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疫情防控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明确延长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增强活力。

为方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查询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帮助各类市场主体获得更加显著的节税收益,近期,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新出台及延续执行涉及我市的32项政策进行梳理,形成了《税费优惠政策清单(二)》,以供查阅。

税费优惠政策清单(二)

一、支持小微企业发展(5项)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1号)

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

2.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3.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

自年9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

延长至年12月31日

4.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优惠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

自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77号)、6号公告

延长至年12月31日

5.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自年1月1日起,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2号)、6号公告

到期后继续执行

二、支持科技创新(5项)

6.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所有企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99号)、6号公告

延长至年12月31日

7.完善制造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制造业企业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年第13号)

年1月1日起

8.设备、器具税前一次性扣除

所有企业

自年1月1日起,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54号)、6号公告

延长至年12月31日

9.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5号)

年4月1日起

10.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优惠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91号)、6号公告

延长至年12月31日

三、支持社会事业发展(7项)

11.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

公租房经营管理相关单位(企业等)、个人

自年1月1日起,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其购买的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免征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准予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规定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61号)、6号公告

延长至年12月31日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自年1月1日起,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从事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67号)、6号公告

延长至年12月31日

13.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等

自年1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建筑面积占比免征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相关的印花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6号公告

延长至年12月31日

14.供热企业税收优惠

供热企业

自年1月1日起,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按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8号)、6号公告

延长至年供暖期结束

15.医疗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

自年2月1日起,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医疗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36号)中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6号公告

延长至年12月31日

16.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自年1月1日起,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73号)、6号公告

延长至年12月31日

17.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

宣传文化单位

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或5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部分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10号)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四、支持特定产业行业发展(10项)

18.动漫产业增值税优惠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年5月1日起,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8号)、6号公告

延长至年12月31日

19.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优惠

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的企业

自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年第88号)、6号公告

延长至年12月31日

20.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购置挂车的企业和个人

自年7月1日起,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年第69号)、6号公告

延长至年12月31日

2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增值税优惠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自年7月1日起,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7号)、6号公告

延长至年12月31日

22.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

自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准予在税前扣除;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规定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6号公告

到期后继续执行

23.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

证券行业企业

自年1月1日起,证券行业企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期货类准备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3号)、6号公告

到期后继续执行

24.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年第85号)、6号公告

到期后继续执行

25.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年第86号)、6号公告

到期后继续执行

26.企业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

自年2月1日起,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6号公告

延长至年12月31日

27.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页岩气开发利用企业

自年4月1日起,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6号)、6号公告

延长至年12月31日

五、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纾困发展(5项)

28.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

延长至年12月31日

29.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个人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0号)、7号公告

延长至年12月31日

30.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

电影行业企业

自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年第25号)、7号公告

延长至年12月31日

31.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提供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等服务的纳税人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年第8号)、7号公告

延长至年3月31日

32.支持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费优惠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年第9号)、7号公告

延长至年3月31日

注:以上内容为政策摘要,文件全文可通过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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