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文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自年2月1日至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自年2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那么什么是养老机构
按照文件提到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下面是官方原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自年2月1日至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自年2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