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北京为进一步完善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付费工作,在发挥CHS-DRG引导规范医疗行为作用的同时,激发新药新技术创新动力。发布了《关于印发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研究决定对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创新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不按DRG方式支付,单独据实支付。
DRG是带量采购、国家医保谈判之外,又一个医保控费的核心手段,DRG付费实施后,医院按疾病诊断分组、分值付费,确定了每组病种的价值,医保支付医院的每个病种,每个病种按地区差异、医院等级划分不同的付费标准,也就是通常说的“价格”。这个价格既包括药品、器械耗材,也包括诊断检验、医疗服务等项目的费用。
病种被标价后,医院将重新定位业务范围,确立优势病种(临床科室)重点发展,没有优势的病种(临床科室)则可能被边缘化。创新药、创新器械及创新医疗服务项目能够豁免此控费手段,获得更大的自由权,无疑将大大鼓励医药创新。
01申报范围
(一)药品及医疗器械申报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由企业向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申报。
三年内(指含申报年及之前的两个自然年,下同)经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医疗器械;三年内因增加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三年内新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三年内由于价格调整新增的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
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
符合相关价格政策规定。
临床效果较传统药品/医疗器械有较大提升。
对DRG病组支付标准有较大影响。
全市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病例达到50例以上,罕见病不受例数限制。
(二)诊疗项目申报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中心申报。
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三年内在本市批准设立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包含医疗保障部门已转归统一定价的项目,以及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暂行)》(京医保发〔〕5号)要求履行了价格备案程序的项目;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三年内在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
在操作途径、操作方法、解剖部位、适用范围等方面有技术创新。
临床效果较传统诊疗项目有较大提升。
对DRG病组支付标准有较大影响。
申报定点医疗机构累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病例达到15例以上,罕见病不受病例数量限制。
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还需提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开展时间的说明及佐证材料。
02申报材料
(一)药品及医疗器械申报材料
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申报书。(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申报书。(详见通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