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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22 16:10:00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编制的《山东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近日正式印发。这是我省首次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出示范性合同文本,供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实际租赁过程中参照使用。

租赁住房,首先要明确住房的产权归属。《示范文本》明确在签订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出示出租房屋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关证明,特别是需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编号等内容。同时,要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实际使用特征,明确租赁用途、租赁形式、出租方式、租住人数、备案登记等内容。在租金方面,明确合同中的租金标准应符合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规定,并对租赁期限和房屋交接、房屋使用及维修、合同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等条款逐一明确。

为加快推进租购同权,《示范文本》特别强调在租赁期内,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在申请办理居住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公共服务时,出租人应予以配合。

近年来,我省坚持住房“两个体系”统筹推进,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尽最大努力解决不同群体住房困难。今年前三季度,我省新开工保障性租赁住房6.97万套,计划全年新开工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8.9万套。(记者方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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