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职工退休政策规定,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除此之外,如果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当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也可以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手续,享受终生医疗保险待遇。
但需要注意的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全国各地并未统一标准,一般是男性25年,女性20年,具体以当地政策发布为准。
那么,年医保划入待遇调整,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返款有差异吗?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计入办法和计入标准来看,据不完全统计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退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与个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第二,退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与退休职工年龄挂钩;
第三,退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与当地月人均养老金水平挂钩。
首先,关于退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以江苏省南京市为例,现行江苏省南京市,退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个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5.4%。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江苏省南京市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元/月,那么对应医保个人账户每月划入标准为:×5.4%=元。
其次,关于退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与退休职工年龄挂钩,以上海市为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标准为74岁以下元/年,75岁以上元/年。
最后,关于退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与当地月人均养老金水平挂钩,以四川省为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制定实施改革政策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确定。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四川省基本养老金水平为元/月,那么四川省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每月计入标准为:×2%=58.8元。
按照上述情况来看,部分地区退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主要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那么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退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金额的高低,主要与个人基本养老金的高低相挂钩。
而部分地区以年龄划分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以及以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一定比例划入,那么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还是企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是一致的。
另外,自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起,部分地区其中包括上海,北京,江苏,山东,广东,甘肃,湖北等地区,已经发布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区将从年起开始实施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其中就涉及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和计入办法的调整,那么年医保划入待遇调整,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返款有差异吗?
据不完全统计,自年起开始实施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地区分别为:
第一,根据上海市发布的《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自年7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标准为74岁以下元/年,75岁以上元/年。
第二,根据四川省发布的《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自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分别为年省本级企业、机关事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划入比例为2.8%。首次划入基数暂按年水平执行,待年基数水平确定后再补划差额。
第三,根据甘肃省发布的《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规定,自年1月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划入额度由统筹地区按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确定。
第四,根据广西发布的《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从年起,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为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第五,根据陕西省发布的《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年12月底前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统一全省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与落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同步实施。
其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调整到统筹地区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具体定额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实际确定。
第六,湖北省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年底前,省内所有统筹地区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标准按各市(州)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确定。
因此按照上述情况来看,部分地区年医保划入待遇调整,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返款计入标准和计入办法将实现统一,也就是说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返款将不会出现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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