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医疗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解除。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既然规定的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是不是意味着就绝对不能解除?
1、医疗期内有第三十九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中,其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要注意一下,这里是指不能依据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但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人可能会疑惑,医疗期在休病假怎么会有以上情形呢?
是有这种可能性的,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例:请病假需要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未按规定请假,这本身就是违纪行为,达到一定的次数就可以界定为严重违纪;伪造病历、病假条,与人串通开病假条等都可以规定为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等。
其他情形也可能会出现。
2、医疗期内治疗终结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医疗期满以后的规定,如果在医疗期内治疗终结的,也即虽然在医疗期内,但该疾病明显不能治愈,或者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根本不可能继续回用人单位上班。这种情形下怎么办?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以上规定,如果在医疗期内治疗终结,丧失了劳动能力,此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终止劳动关系,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如果是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待医疗期满后再按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3、劳动合同期满,但医疗期未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的第三种情形即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所以,劳动合同期满,但医疗期未满,用人单位不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