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就接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近日,刘某来到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咨询,他的妻子生病住院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能否直接终止劳动关系。
刘某的妻子李某在墟沟一家单位上班近3年了,上个月生病住院,向单位请了病假。谁知,单位于5月初邮寄一份书面通知给李某,通知内容为李某的劳动合同于年5月31日到期,单位将不再续签,要求李某在月底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刘某认为妻子李某还未康复,单位不应该终止劳动合同,于是他带着疑问来到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妻子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能直接终止劳动关系吗?
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届满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根据刘某的表述,李某自年参加工作,年到现单位工作,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其可享受6个月医疗期,因此,年5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时,李某尚在医疗期内,此时单位不能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而应将合同期限延长至李某医疗期结束。因此,建议当事人先和单位协商,若单位违反法律条款,当事人可到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维权。(记者陈兵通讯员张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