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1日,令狐女士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元,劳资双方关系一直很好。年2月,王女士感到身体不舒服,全身疼痛,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乳腺癌中期,当天入院治疗,令狐女士亲自给公司领导去电话请了假。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王女士的病情没有好转的迹象,准备接受手术治疗时,收到公司向令狐女士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3月末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表示将不再与令狐女士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让令狐女士很伤心,于是令狐女士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令狐女士的诉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届满后。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
就是说,不论患有何病,只要是在规定的医疗期内都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令狐女士在传媒公司工作了2年多的时间,根据上述规定,令狐女士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同时由于令狐女士所患的乳腺癌,属于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特殊疾病,其医疗期还可适当延长。也就是说,令狐女士所在传媒公司,不仅在24个月内不能终止与令狐女士的劳动合同,在延长后的医疗期内,也无权终止与周某的劳动合同,而且令狐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医疗期限届满。
公司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属于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规定,该公司违法解除与令狐女士的劳动合同,要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调解,单位撤回了解除合同,令狐女士同意继续在该公司继续上班。
通过这起案例,告诉劳动者当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勇敢的依法维权。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先看看劳动法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法解除或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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