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
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采用由有关部门制作的劳动合同范本,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相应条款(如服务期、竞业限制等事项)构成劳动合同内容。若相关条款及法律法规变更,按新条款及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四条公司人事关系按属地化进行管理,除公司明确其人事关系归公司管理的外派人员外,其他下级公司人员一律按属地化归口管理,各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条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收入员工档案一份。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一)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员工与公司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不分岗位一律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
2.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续签年限根据考核结果协商确定。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第二次续订劳动合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直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试用期
公司对新聘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与员工只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少于2个月。
第五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八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确定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因工作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岗位以及工作地点。
第六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
第九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员工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遵守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内,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第十条公司依照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资任务或劳动定额。
第十一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为员工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对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劳动报酬发放
(一)原则上劳动关系在公司的工作员工,劳动报酬发放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二)下级公司员工,所属公司发放其待遇。
(三)员工试用期工资标准不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不低于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四)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按时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员工工资实际,按相关规定可以调整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八章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试用期内不缴纳五险一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为扣缴,公司接受员工对缴纳情况的查询。
第十五条公司外派且工资关系不在本级公司的员工,由公司负责代缴其“五险一金”,所属公司代扣相关费用,按年度与公司结算。
派出且工资关系在公司的员工,可与公司协商“五险一金”缴纳归属地,公司根据协商结果为其缴纳。
第十六条员工履行合同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职业病、退休、死亡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期限内,因客观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一)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以下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含)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5天的;
(2)经常迟到早退,经公司提出意见拒不整改,1年内累计达10次的;
(3)故意陷害、恶意诱导,致使其他员工无法开展工作,或者导致相关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利益损害的;
(4)虚增项目费用或者票据,套取公司财产的;
(5)向公司借款,且经公司3次(含)以上(书面)通知后仍未核销或报销的;
(6)违反公司相关业务办理规定,经公司以书面形式通报或警告达3次(含)以上仍不改正的;
(7)公司相关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命令禁止的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8)自已私下进行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①代理其他企业产品进行销售;②利用公司设备、资源从事产品、技术开发,以获取经济利益的;
(9)将公司技术资料、技术秘密有偿转让或故意泄密的;
(10)利用工作职权,收受贿赂达元以上的;
(11)被查实在应聘时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履历证明等;
(12)私自使用公司印鉴或以公司名义,与外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
(13)经协商一致,公司调整员工的岗位及工作地点的,员工无故不执行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劳动合同;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涉及经济赔偿问题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由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涉及赔偿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条例办理。
第十一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建立合同台账;及时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具体手续。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修改、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