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天津专业律师韩旭
1.当事人对亲属入狱的担心和焦虑是可以理解的,但由于律师一年要处理很多案件,再加上其他工作安排,当事人要求律师把全部精力放在一个案件上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特别是有些当事人,经常要求律师与看守所见面沟通,这可能是对当事人的一种安慰,但这种要求是不符合规定的,一方面是因为律师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律师要与案件见面,如果案件不需要,这种见面是没有价值的,纯粹是浪费律师的时间。律师是根据自己一年中办理的案件数量来分配和投入相应的时间的,不可能因为一个案件而影响其他案件的质量。
2.有些当事人除了收集、调取、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外,还经常要求律师会见他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办案是有规矩的。
首先,在公诉案件中,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而不是在辩方。换句话说,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证据是由办案机关收集和调取的。如果办案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不能确定和充分证明当事人的罪行,对当事人的指控就不能依法成立。
二是在个别案件中,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但办案机关没有收集、调取,而当事人和律师有相应的线索,且律师认为该线索有价值,则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
第三,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轻罪,提交时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