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安全十八项核心制度01
首诊负责制度-附流程图
目录
一、目的
二、定义
三、适用范围
四、制度内容
五、制度监管
六、解释与实施
附件:首诊负责制度流程图
一、目的
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要求,规范首诊科室及首诊医师的行为和责任,保障患者诊疗服务连续性和医疗行为可追溯。
二、定义
首诊负责制度,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三、适用范围
全院各临床科室、执业医师。
四、制度内容
1.患者完成门、急诊挂号(非急危重症需抢救患者)并到达相应诊室后,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不包括医师接诊未挂号患者,以及患者所挂号与医师、科室(专科)不符的情况。如果就诊患者借用他人信息挂号,视同未挂号患者。
2.急危重症需抢救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不受其是否挂号,挂号与医师、科室或专科不符的限制。借用他人信息挂号的患者如病情危重,医师应按未挂号患者予以接诊。
本专栏《版医疗质量安全十八项核心制度汇编附流程图》,系杏林职苑按照《医院评审标准(年版)》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疗管理实践,精心编制,具有合法性、规范性和可行性,医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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