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徐媛)上年度医药总费用增幅高于10%,不得上调医疗服务价格;上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超过预期,也不得上调医疗服务价格……今日,记者从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湖南省医保局联合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财*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引导医疗卫生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主要从以下四个基本原则方面进行:一是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二是坚持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的原则;三是坚持“合理补偿成本,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兼顾居民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四是坚持省、市、县、乡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合理价格比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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