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工网
案情简介
赵某在上海某商贸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一职,劳动合同期限自年11月1日起至年10月31日止。年10月10日,医院就诊,医院确诊后为其开具了休息一个月的病假单。赵某按照公司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和病假单。
年10月28日,公司向赵某征询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赵某在“同意不续签”一栏签字。次日,公司便向赵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说明书》,载明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年10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
年11月1日,公司为赵某办理了退工手续。赵某认为自己尚处于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但医疗期未满,应当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则认为赵某同意不续签劳动合同,故合同期满终止合法。于是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元。
裁审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认定赵某尚处于医疗期内,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支持赵某的诉求。
律师点评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华平律师: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劳动者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届满时,劳动者作出同意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仍需要顺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劳动合同受法律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本案中,赵某患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且按照公司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其在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受到特殊保护。赵某尚处于医疗期内,公司没有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结束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显然是违法规定的。
二、劳动者同意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不等于放弃劳动合同法定顺延保护的权利。
本案中,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时征询赵某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赵某在“同意不续签”一栏签字,只能表明赵某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换言之如果公司愿意以维持或提高原有条件与赵某续签劳动合同而赵某不同意续签的,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赵某作出的是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等于其放弃在医疗期内享有劳动合同应法定顺延的权利。赵某并没有在医疗期提出辞职或作出同意无需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意思表示,公司却直接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办理退工手续,是操之过急、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