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部首个养老机构照护标准发布
《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自理、半护理、全护理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项目、操作规范、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6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
GB/T.9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T.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
GB/T.6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6部分:医疗场所
GB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MZ/T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老年人能力评估
WS/T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生活照料服务lifecareservice
为老年人提供饮食照料、清洁卫生、排泄护理、转移护理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的全过程。
3.2养老护理员pensioncaregiver
经职业技能培训,具备基本的养老护理技能,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的护理人员。
3.3特需服务specialservice
根据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为其提供的协助联系家属、帮忙代购生活用品等服务。
3.4步行器walker
为行走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的移动辅助器具。
注:常见的步行器从结构上常可分为无轮、两轮和四轮。
4 基本要求
4.1人员要求
4.1.1养老护理员配置应满足生活照料服务的需要,养老护理员与自理老年人配比宜不小于1:20,养老护理员与半护理老年人配比宜不小于1:10,养老护理员与全护理老年人配比宜不小于1:4。
4.1.2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4.1.3养老护理员应做好生活照料服务记录并定期归档,服务记录至少保存3年。
4.2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
4.2.1养老机构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设置应满足GB/T.1、GB/T.6、GB/T.9、GB/T.1、GB/T.6和GB.1的相关要求。
4.2.2养老机构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场所隔声性能应满足GB的相关要求。
4.2.3室内温度夏季宜保持在24℃~28℃,冬季宜保持在18℃~22℃。
4.2.4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的有关规定。建筑中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中的有关规定。
4.2.5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满足GB的要求,老年人居室及公共活动区域应配备相关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4.2.6自理、半护理老年人房间不超过4张床位,全护理老年人房间不超过6张床位,床位平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m2。
4.3安全要求
4.3.1养老机构应按照MZ/T的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4.3.2老年人居室配置的各种设施设备应安全、稳固,无尖角凸出部分,床头、卫生间应设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4.3.3应为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配置安全保护必要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包括床档、防护垫、安全标识、安全扶手、紧急呼救系统等。
4.3.4老年人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应按照MZ/T重新进行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生活照料服务项目。
4.3.5在对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前应了解其身心状况,服务过程中应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