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中,涉及大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其中有大量医疗美容案例,但是各地法院对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不统一,对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也不一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是涉及医疗美容消费的案例。
医疗美容虚假宣传和诊疗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多发,该案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审查证据,有利于敦促医美机构加强医疗文书的制作与保存,规范诊疗行为。另外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将消费性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加大对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利于医美市场的健康发展,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事实
小美(化名)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后来听说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到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术后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
医院修复达六次,仍无改善。
小美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造成了损害,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手术费。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消费性医疗美容,小美作为健康人士,为了满足对美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
该美容机构的经营目的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对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惩罚性赔偿
该医美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多次因为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受到行*处罚,小美就是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的服务,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三倍赔偿手术费用。
医疗过错
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另外因为小美在术后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的修复行为已经改变了医方的手术结果,判决该医美机构承担60%的过错责任。
医疗美容欺诈的相关案例
医疗美容可分为病理性医疗美容和非病理性医疗美容,病理性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行为,非病理性医疗美容具有医疗行为和生活消费的双重特性
对非病理学的医疗美容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基础上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具体认定。
()粤01民终号
医疗美容机构以夸张的手术名称、疗效吸引顾客,实际实施的是普通的美容项目,收取高额的手术费,构成欺诈,消费者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三倍损失的,予以支持
女性消费者以美化面部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明显区别于基于身体、心理机能存在需治愈的疾病或者修复的缺陷为目的订立医疗服务合同,女性对外观容貌美化的追求是一种精神生活上的满足或享受,接受美容医疗服务应当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美容机构以夸张的手术名称、疗效吸引顾客,却仅实施普通的美容项目,收取高额的手术费,构成欺诈,消费者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三倍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医疗美容机构未向消费者说明的情况下,实施与合同承诺的医疗服务本质不同的手术,构成欺诈,该合同应认定为可撤销合同,而且该医疗美容服务不具有返还的条件和折价的必要,应承担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
参考资料:
1.最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10大典型案例.03.15
2.人民法院报年2月24日第3版
3.法律适用案例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