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制定管理规范远程医疗须征得患方书面同意
随着信息化技术发展,远程医疗日益成为一项重要治疗手段。5月6日,甘肃省卫健委发文要求为患者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事宜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为了进一步规范远程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有序发展,省卫健委制定了《甘肃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9个配套文件。
受邀方提供意见邀请方明确方案
《规范》明确,医疗机构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邀请方要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医疗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宜向患者说明病情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医疗机构之间通过远程进行会诊,受邀方提供诊断治疗意见,邀请方明确诊断治疗方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按照《规范》要求,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十类情形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医务人员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远程医疗服务将纳入医疗质控体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级要将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患者向邀请方所在地卫生健康行*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远程会诊、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发生争议时,由邀请方、受邀方、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健康行*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刘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