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系和综合能力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入推进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医保治理能力,湘潭市进一步明确全市医药机构协议经办管理,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实行互通互认,全市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公示发文、统一社会公布,实现医药机构少跑腿、医保管理更规范、群众就医更方便。
一地定点、全市通认
以往医药机构如需开通县(市)区医保定点必须向当地医保部门提交申请、签订协议。如需开通全市医保定点,最多要跑到6个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请,医药机构重复提交资料、重复迎接评估,医保部门重复劳动。互通互认后,各地原已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全市通认;新增医药机构只需在一个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签订服务协议,全市所有县(市)区同时开通医保服务,极大减轻了医药机构办事成本。
跨区就医、即时结算
过去参保人员受地域限制,在市内跨区(县)定点医药机构看病就医时,需要垫资后再回参保地报销。各县(市)区已定点医药机构全市互认后,参保人员住院、购药凭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全市定点医药机构享受“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解决参保人员来回跑路及垫资压力大的问题,参保人员住院购药方便快捷、医院结算透明高效、基金支付规范安全。
划区管理、责任明晰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城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全市连锁零售药店、两区医疗保障局分别负责辖区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准入、退出、协议签订、运行管理等工作,湘潭县医疗保障局、湘乡市医疗保障局、韶山市医疗保障局分别负责辖区内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的准入、退出、协议签订、运行管理等工作。全市经办机构按照《湘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市本级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准入和退出流程〉等七项工作制度的通知》,规范定点经办服务,统一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变更和解除等流程。全市统一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公示及发文,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市已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信息。责任划分更加明晰,有助于防范权利风险,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办事效率。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医保局
编辑:刘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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