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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医疗美容的性质及对其是否具有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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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天津律师韩旭

医疗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具有生命消费的属性的判断?

答:关于医疗美容的概念,《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年修订)第二条第一款对其进行了明确而权威的定义:‘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等有创或侵入性的医疗技术,对人体的外貌和各部位进行修复和整形的行为’。《办法》第二十九条还作出了排除性规定:‘涉及外科、口腔医学、眼科、皮肤科、中医等相关临床学科治疗疾病的医疗美容活动,不在本办法调整之列。

就处理医疗美容纠纷而言,对医疗美容行为进行定性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的定义,机构和人员的准入,患者的审批等。医疗美容服务是一种医疗行为。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医学美容有不同的类型,主要分为病理性和非病理性医学美容。前者需要根据病情进行治疗,与一般的医疗行为没有区别。后者是一种不需要病理治疗的行为,其服务具有个性化和可选择性,比如满足个人审美需求。现实生活中,非病理性医疗美容往往约定特定模特或图片等特定效果,符合民法自愿原则和合同自由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同效力应予肯定。

医疗美容是否属于生活消费财产的判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年修订)第二条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为日常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就病理医学美容而言,不应认定其具有生活消费的属性,自然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就非病理性医疗美容而言,很多人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主要是为了美化自己的容貌,建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实际上具有医疗行为和日常消费的双重特征,是盈利的。在明确‘医疗美容咨询符合消费者特点’,‘大多数医疗美容机构以盈利为目的,符合经营者地位’,‘医疗美容咨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应当纳入消费者范围’的基础上,应当肯定非病态医疗美容具有日常消费的属性,因此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医疗美容机构的欺诈,也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三倍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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