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抗复发工程 http://m.39.net/pf/a_4793178.html剑阁县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实施细则
一、筹资标准/p>
年,我市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为元,其中各级财*补助元,个人缴费元。
二、基金支付范围: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诊疗服务项目执行《剑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范围》规定以外的服务项目(附件4)。药品使用范围执行《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川卫办发[]号)文件中规定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乡镇医疗机构执行县级医疗机构用药范围)。定点村卫生站、个体诊所用药范围执行《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规定的村级用药范围,并执行相关基药报销*策。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p>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工伤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及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因违法、犯罪、酗酒、吸*、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超出四川省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三、补偿标准
(一)门诊统筹基金补偿
1.补偿机构
门诊补偿只限于县内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及实行药品零加成的市、医院。
2.补偿比例与限额
(1)普通门诊费用补偿
将参合农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补偿,不设起付线,按70%报销(建卡贫困户按%报销),参合农民人均年门诊补偿费用封顶线为每人元,家庭成员可共用。将家庭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门诊统筹补偿范围。门诊统筹基金当年未使用完部分,将结转到下年度统筹基金中统筹使用。
(2)一般诊疗费及门(急)诊查费补偿
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补偿标准为:10元/门诊人次/疗程,在定点村卫生室发生的一般诊疗费补偿标准为:5元/门诊人次/疗程,新农合按4.5元给予补偿,农民个人负担0.5元。一般诊疗费补偿实行“总额控制、分期支付”原则,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监管和核算,全县乡、村医疗机构年总门诊人次控制在参合人数2.5倍之内(其中乡(镇)村全年总门诊人次控制在辖区参合人数2倍之内;中心卫生院全年总门诊人次另增加辖区总参合人数的0.3倍,全县参合人数的0.2倍用作全县统筹),一般诊疗费按季结算、拨付。市、医院的门(急)诊查费补偿标准为:6元/门诊人次,按季结算、拨付。
(3)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将长期在门诊治疗的下列慢性疾病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补偿时不设起付线:
序号
病种及疾病分期(型)
补偿比例(%)
封顶线
(元)
1
高血压病
50
2
糖尿病
Ⅰ型
70
2
Ⅱ型
50
3
肝硬化失代偿期
50
4
慢性肾功衰尿*症期和终末期
50
5
心脏病:冠心病(胸痹)、风心病、高心病、肺心病、先心病、心肌病
50
6
恶性肿瘤
50
7
系统性红斑狼疮
50
8
白血病
50
9
类风湿关节炎(尪痹)
50
10
癫痫(风眩)
50
11
颈椎、腰椎间盘突出症
50
12
瘫痪
50
13
再生障碍性贫血
50
14
帕金森病综合症
50
15
精神病
50
2
16
肺结核
70
2
17
甲亢
70
18
甲减
50
19
艾滋病
50
20
肺气肿
50
符合四川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方案规定病种的疾病按(川卫办发[]7号)文件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及以上医疗机构治疗(传医院门诊治疗)上述疾病产生的门诊费用方可纳入补偿,并实行先审批年终集中补偿。建卡贫困户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比例为90%,封顶线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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