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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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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白癜风医院微博 http://pf.39.net/bdfyy/bdflx/150217/4580342.html

来源:联众医药网

三个文件分别是:《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全文见附件)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核心要点:

首先定义了互联网诊疗。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同时明确互联网诊疗的资质。新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卫生健康行*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核心要点:

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样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监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

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核心要点:

文件规定,有两种情况允许开展远程医疗: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行业爆发点来了

5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医院,通过互联网平台,满足患者诊前、诊中、诊后等全部医疗需求。

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这三个文件,规范行业、指导发展,也就将互联网医疗推向了快速铺开的新局面——只要符合要求,都可以做!*策明朗就是最好的*策。

根据赛柏蓝的观察分析,互联网医疗的主导方,还会是公立医疗机构,但是会给药商、药企、互联网企业更多参与这个新平台的机会。提供药品、承接处方、架构平台等等,都是全新的市场、未开发的业务。

互联网医疗的全面推开,整个产业链都将获益,包括工业和零售。也就预示着,行业新的爆发点要来了。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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