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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起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临时新增服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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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周锁根秋冰)记者29日从市医保局获悉,为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一步提高“早发现”能力,自3月30日起,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将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

根据省医保局等部门《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通知》,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检测价格项目+检测试剂”收费,其中,检测项目指导价格为5元/人次(不得上浮),抗原检测试剂盒应在省平台采购并按“零差率”销售。单次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收费,其中包括检测服务费+试剂及采样器具最高不超过15元,医保统筹基金按甲类支付。

根据规定,群众单纯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方便门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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