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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发文价格调整9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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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分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医保分局、文教与卫生事业中心,经开区医保分局、综合事务服务中心,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附件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二、各区县医保分局要及时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三、各医疗机构收费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方便患者比对和社会监督。本通知自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9月1日。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淄博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年7月1日

此次公布的价格

与六月份公布的意见征求稿相比

医院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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