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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之网红医美事故三倍索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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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小美(化名)听信朋友信口雌黄自己就职医美整形机构技术,前往签订胸部医美服务合同,签约前再三向机构负责人确认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得到负责人肯定答复后签字付款元费用,术后因胸部明显异常,医院诊查确认手术失败,向机构讨要说法,遭到机构负责人和朋友拒绝沟通,联系我方介入处理,最终不光退还手术费用,并且3倍赔偿以及修复期间误工费损失(根据小美平台月流水平均值)。

案件解析:

案涉医疗服务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本案中,当事人去该整形机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故当事人是消费者。整形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医疗机构,其为当事人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具有获取利润的盈利目的,区别于以保障性和公益性为目的医疗机构,故机构属于经营者。据此来看,当事人作为美容就诊者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系生活性消费行为,被告整形机构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属于经营行为,故案涉医疗服务合同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畴,造成服务事故理应承担消费者权益三倍惩罚措施!

本案中,机构所实施了超越资质的手术和麻醉方式,但其提供的《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并未载明告知了手术等级、麻醉方式及是否具有资质的内容,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向当事人告知了前述内容的事实成立。另外当事人与机构在医学专业知识方面处于不对称的地位,机构是否在营业场所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不足以得出当事人对机构实施手术等级、麻醉方式及是否在资质范围等在内的事实属于明知的结论。机构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当事人朋友)向当事人告知手术等级、麻醉方式及是否在资质范围等在内的事实成立。对此,机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法院认定整形机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隐瞒事实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构成欺诈,由此产生的事故康复,休养误工损失应当赔偿!

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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