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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对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简称《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本次《管理办法》修订主要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对职工医保部分规定作出调整
↓
01
参保缴费有关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市职工医保参保对象及其缴费标准:
01
参保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所属全部职工;
2.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灵活就业且已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3.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4.在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参加过本市职工医保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下简称职工退休人员);
5.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6.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包括保留劳动关系和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人员,简称工伤职工)。
02
缴费基数
以本市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简称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按照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定,下限按照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03
缴费费率
1.用人单位职工缴费费率合计为8.0%,其中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5.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0%。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参照执行。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8.0%。
2.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7.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费率为5.5%。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缴费费率为5.5%。
3.职工退休人员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其选择按月缴费或一次性缴费的缴费费率为5.5%,明确选择按月缴费的享受在职标准医保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04
缴费年限
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在《管理办法》中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如下:
年1月1日前参加过本市职工医保(含同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的)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终身享受待遇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为:
从年1月1日起,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
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在本市首次参加职工医保(年1月1日前从未参加过本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
从年1月1日起,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
05
未达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缴费规定
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停止按在职缴费标准缴费,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1.参保人选择逐月缴费的,按当年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本市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下同)为缴费基数和用人单位缴费费率(5.5%,不含生育保险)逐月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
2.参保人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按一次性缴费时当年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用人单位缴费费率(5.5%,不含生育保险)计算,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年限的金额后,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3.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参保人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办法缴费。
02
待遇享受起止时间
1.用人单位和职工成功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成功的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自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3.参保前无连续缴费记录的新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退休后逐月参保缴费的职工退休人员,下同),从成功缴费的3个月后(即第4个月1日起,下同)按规定享受待遇(个人账户根据缴费或补缴情况按规定逐月划入,下同)。
4.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从一次性缴费成功后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5.职工医保参保人(退休后符合条件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除外)从停止缴费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待遇。
除上述规定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我市
大病保险管理、就医管理
医药服务管理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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