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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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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群里看到有群友问:公司有个员工在公司工作一年了,陆续请病假三个多月,而且还要继续请病假,公司打算与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但是员工不同意,要求公司除了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还要另外发12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公司就懵了,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才一年,还经常请病假,现在竟然要求赔偿12个月的医疗补助费,这太不合理了。请问员工的要求合理吗?

说到员工患病休假,就不得不说一下医疗期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员工在医疗期内,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前文提到,员工要求公司补偿12月工资的医疗费,是有出处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人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员工是否能要求赔偿12个月的医疗补助费,要看他患的是什么病,如果是绝症,的确是可以要求公司补偿12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资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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