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讯综合安徽医疗保障局网消息:近日,《安徽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试行)》和《安徽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试行)》印发。本协议范本自年1月1日起执行。
属地管理、省内互认
安徽医疗保障局发布的通知称,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与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据此管理;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分别与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协议并据此管理。医药机构无需再与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医保经办机构重复签订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已完成与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的,直接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范围。除有特殊规定的补充协议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省内互认。
协议范本中有关条款为必要条款,均应纳入各统筹地区协议管理范围。各地在本辖区内开展机构总额预算、区域总额预算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或其他医保试点等,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印发文件等形式,明确相关事宜。
各地在协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与医药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并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修改的主要内容
4月份,安徽省医保局启动了协议范本修订工作。期间,参考、借鉴江苏、上海协议,并充分吸收我省部分地市协议中相关优化条款。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规范因意外伤害住院医保结算。为解决困扰参保群众跑腿垫资、报销等待周期长、手续繁琐等问题,对参保人员明确无第三方责任且符合医保*策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12条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可在院直接结算,同时对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协议也作出规定。
规范出入院行为。总结医保基金监管经验,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13条中明确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采取减免起付标准、发放实物、免费体检等名义,诱导参保人员住院。
医院“双通道”相关责任。结合国谈药品“双通道”的推进,《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20条规定了,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临床需求、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谈判药品。
建立协商谈判与风险共担机制。为充分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权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了协商谈判与风险共担机制。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在协议签订、服务内容、付费方式、结算标准等方面进行谈判协商。对因发生重大*策调整、影响范围较大的突发事件等情况导致定点医疗机构服务量增幅较大的,经办机构可按规定调整总额控制指标。
设立考核预留金。为监督定点医药机构严格履行协议,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医保经办机构可按一定比例对拨付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费用进行预留,作为考核预留金。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协议履行情况、考核结果等,与定点医药机构清算考核预留金。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医保经办机构可提请医疗保障行*部门将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人员纳入医保领域失信对象名单。
畅通争议处理通道。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可申请所属地医疗保障行*部门协调处理,可依法申请行*复议或直接提起行*诉讼。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医保经办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编辑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