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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城新医保细则出炉三区和主城区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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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4小时-钱江晚报记者-楼纯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自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运行基本顺畅。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策设置欠合理或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需要进行修正。1月5日,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和解读了新医保

修订后的《办法》共12章98条,修订后的《细则》共14章条。

“新医保”后,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将与主城区实现社保一体化管理,《细则》将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统一施行。临安区将按照市委市*府统一部署,逐步推进一体化工作。

重点内容如下/p>

单位筹资负担进一步降低

根据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度降低市区职工医保筹资标准,用人单位医保缴费负担拟从原工资总额的11.5%降低至10.5%,以更好的减轻企业负担。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进一步降低

灵活就业人员从原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9%调整至以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费率为10.5%(相当于原缴费基数的6.3%)。

城乡居民医保财*投入进一步提高

进一步强化*府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的责任。按照国家和省要求,今年开始,城乡居民参保的缴费标准和财*补贴标准将适当提高,其中少年儿童总筹资从原来的元提高到元(财*补助从原来的元提高到元);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从原来的1元提高到元(财*补助从元提高到元),二档从原来的元提高到元(财*补助从元提高到元)。

特别增加大病保险内容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最高限额以上部分中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内医疗费用的保障)按以下规定结算: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大病保险基金承担的比例为90%,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大病保险基金承担比例为7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费(参保人员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含罕见药品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由个人承担一个起付标准,具体为:持证人员0元,其他参保人员2万元。

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的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按超额累进制结算,0元至2万元(含)为50%;2万元至20万元(含)为60%;20万元至45万元(含)为70%。

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与其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除用来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含购药费)以外,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还可用于支付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保险费(3元/月)和医疗困难救助费(1元/月),职工不再需要额外缴纳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但年度个人账户会少48元。

职工医保历年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自费医疗费用、自理和自付医疗费,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社区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费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项目”,并可按规定划转给在同一统筹地参保的本人近亲属(指配偶、子女和父母)。

增加跨省“一卡通”概念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年6月起,我市已开通跨省医保“一卡通”,故在原省、市医保“一卡通”基础上增加相关内容。

增加2种规定病种疾病和2种慢性病用药管理的病种

将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纳入规定病种保障范围并施行定点医疗。同时,根据高脂血症、骨质疏松症患者的治疗需求,还将高脂血症、骨质疏松症纳入慢性病管理范畴,同时鼓励社区慢性病管理。

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主城区企业和参照企业管理的单位,原来每月是按照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1.5%缴纳职工医保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在编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之和的14%缴纳职工医保费。目前,萧山区企业的筹资比例是10.5%,机关事业单位为15%;余杭区企业的筹资比例是9.5%,机关事业单位为15%;富阳区企业的筹资比例是9%(不建个人账户的为7%),机关事业单位为15%。为均衡主城区、萧山、余杭、富阳缴费差距,减轻单位医保缴费负担,市区单位缴纳职工医保的比例统一调整为10.5%。

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照省平工资的60%作为医疗保障缴费基数,市区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0.5%,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总体将有所下降。

调整城乡居民医保费标准

市区少儿医保人均筹资原为元(其中个人元);其他城乡居民一档为1元(其中财*补贴元),二档为元(其中财*补贴元)。年起,少儿医保人均筹资将调整到元(其中财*补贴元);其他城乡居民一档调整到元(其中财*补贴元),二档调整到元(其中财*补贴元)。

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住院最高医疗费限额,职工医保从24万元提高到36万元,城乡居民医保从18万元提高到25万元。

调整医疗机构分类

年起,将省市三级医疗中心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其他的医疗机构统一为“其他医疗机构”进行管理,以利于参保人员辨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医保差别支付*策,吸引参保人员与社区家庭医生签约,促进社区首诊。

调整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增加“选择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参保人员,其在签约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或经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起付标准减免元”的规定。

调整持证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和医疗救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全额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人员和当地*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总体待遇略高于省定标准。

调整持证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和医疗救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全额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人员和当地*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总体待遇略高于省定标准。

调整出国带药量

原《细则》规定,患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出国(境)期间,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经经办机构备案后,定点医疗机构可按其出国期限确定配药量,但最多不超过3个月。考虑到参保人员用药实际,修订后的《细则》将出国带药量提高到6个月。回国后,应尽快办理原备案信息。

调整异地就医报销*策

为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管理,除急诊外,参保人员离开长住地(含已办理登记长住外地)去异地就医的,提高其个人负担比例,其中离开长住地不出省(直辖市)的,个人须先自理10%;出省(直辖市)的,个人须先自理20%。

调整少儿医保结算年度

为规范管理,将少儿医保结算年度从原来的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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