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6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决定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7项(见附件1),在全省执行,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9项(见附件2)、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见附件3)。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做好*策衔接。
三、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使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2月14日。
附件:1.山东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表
3.山东省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修订表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年12月31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