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便民服务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 [复制链接]

1#
白癜风抗复发工程 http://m.39.net/pf/a_4793178.html

剑阁县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实施细则

一、筹资标准/p>

年,我市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为元,其中各级财*补助元,个人缴费元。

二、基金支付范围: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诊疗服务项目执行《剑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范围》规定以外的服务项目(附件4)。药品使用范围执行《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川卫办发[]号)文件中规定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乡镇医疗机构执行县级医疗机构用药范围)。定点村卫生站、个体诊所用药范围执行《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规定的村级用药范围,并执行相关基药报销*策。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p>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工伤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及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因违法、犯罪、酗酒、吸*、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超出四川省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三、补偿标准

(一)门诊统筹基金补偿

1.补偿机构

门诊补偿只限于县内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及实行药品零加成的市、医院。

2.补偿比例与限额

(1)普通门诊费用补偿

将参合农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补偿,不设起付线,按70%报销(建卡贫困户按%报销),参合农民人均年门诊补偿费用封顶线为每人元,家庭成员可共用。将家庭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门诊统筹补偿范围。门诊统筹基金当年未使用完部分,将结转到下年度统筹基金中统筹使用。

(2)一般诊疗费及门(急)诊查费补偿

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补偿标准为:10元/门诊人次/疗程,在定点村卫生室发生的一般诊疗费补偿标准为:5元/门诊人次/疗程,新农合按4.5元给予补偿,农民个人负担0.5元。一般诊疗费补偿实行“总额控制、分期支付”原则,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监管和核算,全县乡、村医疗机构年总门诊人次控制在参合人数2.5倍之内(其中乡(镇)村全年总门诊人次控制在辖区参合人数2倍之内;中心卫生院全年总门诊人次另增加辖区总参合人数的0.3倍,全县参合人数的0.2倍用作全县统筹),一般诊疗费按季结算、拨付。市、医院的门(急)诊查费补偿标准为:6元/门诊人次,按季结算、拨付。

(3)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将长期在门诊治疗的下列慢性疾病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补偿时不设起付线:

序号

病种及疾病分期(型)

补偿比例(%)

封顶线

(元)

1

高血压病

50

2

糖尿病

Ⅰ型

70

2

Ⅱ型

50

3

肝硬化失代偿期

50

4

慢性肾功衰尿*症期和终末期

50

5

心脏病:冠心病(胸痹)、风心病、高心病、肺心病、先心病、心肌病

50

6

恶性肿瘤

50

7

系统性红斑狼疮

50

8

白血病

50

9

类风湿关节炎(尪痹)

50

10

癫痫(风眩)

50

11

颈椎、腰椎间盘突出症

50

12

瘫痪

50

13

再生障碍性贫血

50

14

帕金森病综合症

50

15

精神病

50

2

16

肺结核

70

2

17

甲亢

70

18

甲减

50

19

艾滋病

50

20

肺气肿

50

符合四川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方案规定病种的疾病按(川卫办发[]7号)文件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及以上医疗机构治疗(传医院门诊治疗)上述疾病产生的门诊费用方可纳入补偿,并实行先审批年终集中补偿。建卡贫困户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比例为90%,封顶线为元。

关于我们

我们的每一步成长都离不开您的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