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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有关困难群众医保费缴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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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医保局了解到,我市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9月1日实施新政策。

据介绍,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资助参保范围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含孤残儿童)、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资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调整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标准资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全额资助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残儿童等特困供养人员元每人,个人需缴纳10元每人的长期护理保险费;定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元每人,个人需缴纳80元每人(含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

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资助标准: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过渡期内)可参照农村低收入监测人口的资助标准执行,资助资金由各旗县区财政列支。

全市医疗救助对象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对象由户籍所在地旗县区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资助参保对象中属于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的,按照《呼和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由所属福利供养机构负责在属地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集体办理参保缴费事宜,参保资金由供养机构承担。

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的,凭本人《税收完税证明》自缴费之日起一年内到所属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退费,退费标准按照资助标准执行,逾期不予办理。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于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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