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价格项目”每次5元,“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总费用不高于15元。同步将“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纳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通知自年3月29日起执行。
通知内容具体如下:
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全省统一的政府指导价5元/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见附件)。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下同)按照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费用总和超过15元/人次的,实际收费按照15元/人次封顶。
四、“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纳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按照普通诊疗项目管理。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测的,按各统筹地区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执行。没有建立门诊统筹制度的地区,职工可用个人账户支付;住院检测的,按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职工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五、群众单纯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含一般诊疗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六、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并收费。
七、公立医疗机构所需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通过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交易。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
本通知自年3月29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覃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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