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10月7日14时24分,原告岳某通过x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进行投诉,主要内容为:“年10月7日,我母亲腰疼腿疼发作,我拿着年4月份在x医院(即x卫生中心)治疗的住院记录到x医院,要求按照以前的治疗方式进行治疗。
我告诉医生我母亲以前的腰疼腿疼就是通过住院使用活血药物挂水以后好转的、公民有选择医疗机构看病的权利和接受国家医疗服务的权利。但x医院因为我曾经通过信访局投诉过他们医疗服务不规范,就拒绝提供医疗服务,我要求x市行政机关追查责任人,一查到底,为民解忧,维护x行政建设形象,把公道和正义还给人民”。
二、卫计局第一次答复
该投诉事项后转至x卫计局主办。x卫计局在该平台向原告岳某作出回复,处理意见为:“经了解,年10月7日上午10时左右,患者的儿子单独到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其母亲就诊,诉其母亲头晕伴有腰腿痛一周,要求住院治疗。接诊医生及科主任问病情后向其解释,患者年老多病,病情复杂,随时会发生变化,近半年患者无任何检查。
鉴于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条件和水平有限,医院进一步诊治。患者儿子拒绝此诊疗方案,并要求按之前住院治疗方案进行。医方解释其医疗条件和业务水平,医院进一步诊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条件及诊疗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医疗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行业,请您相信医生,在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的基础上,共同为病人做好服务”。
二、法院起诉
年10月12日15时38分,原告岳某又通过x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进行反映,x卫计局再次作出答复,内容与前述答复基本一致,并告知:“10月8日中心工作人员再耐心向其解释,希望他及时医院进一步诊治,保障其母亲及时有效得到诊治。希望家属能够多理解、多支持;希望其医院进一步诊治。”
后原告岳某对工单编号为WX-x9的答复不服,诉至本院。年4月24日,本院作出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x市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原告岳某年10月7日通过x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投诉反映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四、卫计局第二次答复
年9月14日,x卫计局向原告岳某作出《关于x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根据年10月7日您在x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上反映的问题(工单编号wx-x9),我局开展调查:
经查,年10月7日上午10时左右,您到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母亲就诊,诉其为头晕伴有腰腿痛一周,医院进一步诊治。您拒绝此诊疗方案,并要求按之前住院治疗方案进行。科室主任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先后耐心向您解释病情,并告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条件及诊疗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
医生都会根据病人的病情,提出诊疗意见;医疗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行业,请相信医生,在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的基础上,共同为病人做好服务,医院进一步诊治,这符合诊疗规范。整个过程,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未拒绝为患者看病诊疗。
年10月13日,经与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沟通联系后,我局已将处理结果在处理时效内反馈至平台。年10月18日,您对我局关于“工单编号wx-x9”处理结果不满意,向滨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因主要证据不足而撤销了答复处理结果,并要求重新作出答复。年9月11日,我局已做好包括证明调查核实过程等的证据,现再次给予上述答复,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原告岳某对该答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四、原告观点
法院于年4月作出判决:责令x卫计局重新作出答复等。x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上述判决。年9月14日,其收到了x卫计局的书面答复,但是该答复与原答复相同。现其请求法院确认x卫计局在年9月14日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x区卫健委履行法定职责,责令下属医疗机构按照患者在本机构原有的多次相同的住院治疗方案提供应有的医疗服务。
五、被告观点
被告x区卫健委辩称,其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原告岳某重新作出了答复,该答复并不违法;且患者并非原告岳某,故诊疗行为的相对人不是原告岳某。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岳某的诉讼请求。
六、庭审意见
被告x区卫健委已经证明其机关开展调查工作的过程以及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后向原告岳某作出了答复,故该答复行为并无不当。原告岳某要求确认x卫计局在年9月14日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x区卫健委履行法定职责及责令下属医疗机构按照患者在本机构原有的多次相同的住院治疗方案提供应有的医疗服务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七、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岳某的诉讼请求。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