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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天津完善调整临床用血价格附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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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为推动输血医学不断发展,推广新方法、新技术在医疗救治中的应用,保障患者临床用血多元化需求。12月13日,天津发布了《关于完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各采供血机构血液产品价格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价格等内容。该通知自年12月20日起执行。

新政

天津北方网讯:为推动输血医学不断发展,推广新方法、新技术在医疗救治中的应用,保障患者临床用血多元化需求。12月13日,天津发布了《关于完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各采供血机构血液产品价格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价格等内容。该通知自年12月20日起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包括如下内容:

结合我市临床用血工作实际,完善我市采供血机构血液产品的名称、计价单位,核定部分新增血液产品价格。完善后的各采供血机构血液产品价格(详见下表),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按附表规定价格执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采供血机构血液产品价格、储血费和配血费,其中:储血费按每袋20元执行;配血费按照天津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规定执行。

各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临床用血相关规定,保障患者临床用血需求。做好价格公示以及政策宣传解释,做到公开透明。

天津市采供血机构血液产品价格

《关于完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政策的通知》

(津卫财审〔〕号)

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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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关于完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政策的通知》(津卫财审〔〕号)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现行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依据《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卫财〔〕64号),《关于制定和调整部分血液制品价格的通知》(津卫财〔〕号),《关于下发不同规格血液制品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卫财〔〕号),《关于下发稀有血型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卫财〔〕号)等。上述文件中采供血机构血液产品的名称、计价单位不完善,部分表述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且文件零散,给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准确执行造成困扰。

此次依据《中央定价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号),完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政策。

2

制定《关于完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政策的通知》(津卫财审〔〕号)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推动输血医学不断发展,推广新方法、新技术在医疗救治中的应用,保障患者临床用血多元化需求,完善我市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政策。

3

制定《关于完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政策的通知》(津卫财审〔〕号)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主要内容是完善采供血机构血液产品价格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价格。

(一)完善采供血机构血液产品价格

1、规范采供血机构血液产品的名称、计价单位;

2、核定部分新增血液产品价格。

(二)完善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价格

明确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采供血机构血液产品价格、储血费和配血费,其中储血费按每袋20元执行;配血费按天津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规定执行。

4

制定《关于完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政策的通知》(津卫财审〔〕号)与此前的政策有哪些不同?

(一)采供血机构前后政策对比

完善血液产品名称前后对比

完善计价单位前后对比

新增血液产品价格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前后对比

完善前: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按血液产品价格和储血费之和列示。

完善后:明确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的构成采供血机构血液产品价格、储血费、配血费。储血费按每袋20元执行;配血费按《天津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中相关检验项目价格执行。

(三)本通知“四、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明确本文件未提及项目,不再执行,如取(送)血用车、科研用血等项目,以此类推。(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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